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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滿 | 31-Aug-08 | 置業手續及有關文件 | (801 Reads)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須知

     買家在未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應先向物業登記局申請查屋紙;清楚業權所有人是否按揭,如有按揭,買家應要求業權所有人出示近期供樓紙;同時,買家亦應進一步向地產代理查究有關業權。

        買家口頭答應交易後,須付臨時訂金,俗稱「細訂」給業權所有人,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買賣雙方應清楚列明以下事宜︰

(1)   買賣雙方姓名/公司名稱, 若買家在臨時買賣合約簽署的是自己名字, 而到正式買賣合約想改為其他人的名字或公司名, 則須預先通知地產代理知會業權所有人(或發展商),否則, 臨時更改須徵得業權所有人同意方可。

(2)   樓價的支付模式包括臨時訂金、大訂及餘額。

(3)   注意︰倘臨時買賣合約的訂金超過澳門幣10,000元, 買方應自作出該文件三十天內必須向財政局申報及繳納資產移轉印花稅。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須知 

 

        在買賣雙方簽妥臨時買賣合約後,雙方須在指定日期內委託代表律師辦理正式買賣合約,由賣方提供正式買賣合約以及一切有關文件交予買方律師審核,一切無誤始行簽署。

        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買家將透過其代表律師繳付印花稅或親自到財政局繳交物業移轉印花稅;以及交付正式訂金,俗稱(大訂)予業主,(「大訂」通常為樓價的30%,「包括臨時訂金在內」)。 並可辦理樓宇買賣公證書(俗稱做契),做契一般分為二種︰

(1)正式買賣合約簽訂後即繳付印花稅及辦理排期做契。

(2)正式買賣合約簽訂後30天內做契(如有在銀行做按揭須於60天內做契)

[資料來源: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