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業買賣過程中, 如業權人需要委託他人辦理, 則可以授權書形式進行委託, 受托人將代表業權人或買方進行交易。 即業權人在立契官公署或私人公證處簽訂文件, 以文字表明將擁有的物業之指定活動權, 授予其代表人代為執行, 而買方亦可透過該模式委任其代表人進行買賣手續。
授權書的一般內容大致如下︰
(1) 代業權人管理其物業及將其出租, 訂立租約, 收取租金等。
(2) 代業權人出售其物業, 辦理銀行貸款, 簽訂買賣契約, 簽立正式契約轉名予他人或承權人本人等。
(3) 代業權人申辦其物業重建的有關手續, 將來建成新大廈後, 各分層單位的出售及簽立正式契約等。
(4) 代業權人作為其物業在法院訴訟中之原告及被告, 亦可轉權予律師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授權書中除非列明有效期, 否則其使用期限並沒有限制。 如有提及不可撤銷者, 非得被授權人同意, 授權方不得單方面撤銷, 當授權人身故, 所作出之授權書即告失效。
所有授權書都不會在物業登記局登記。 而官方立契官公署及私人公證處亦不會有其鑑證本存檔, 除非原授權人或承權人作出特別的要求除外。 官方立契官公署及私人公證處所存有之授權書稿件不能作為有效之法律文件。 授權書如有遺失或破爛, 除非原授權人願意重新簽辦新的授權書, 否則承權人是不可能作出任何補救辦法。
授權書除了在立契官公署或私人公證處簽辦外, 在特殊情況下, 也可在任何地點甚或醫院在立契官或私人公證員見證下簽辦。 而在外地者則可在其居留國家的領事館或當地公證處簽辦。
在物業買賣過程中, 我們應小心注意該物業之業權人與授權人的身份是否相同, 及在授權書中所指物業的物業登記資料與交易物業的登記資料是否一樣, 否則應交由相熟律師協助核對。
[資料來源: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