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物業之業權人, 應持有該物業之擁有證明, 而該證明以澳門物業登記局發出之物業證明書或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書, 才能成為合法之證明文件。
任何物業當轉名他方後, 不論其透過任何法律模式, 包括︰遺產繼承﹑贈送﹑買賣﹑甚至按揭等, 均須往物業登記局辦理新業權人或債權人之登記, 當登記手續完成後, 每一物業均可獲得物業登記局發出一紙業權人登記書, 此份文件只可作為完成登記之證明文件, 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 並不視為法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