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樓宇建成入伙後, 依法設立之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根據業權人所呈報各獨立單位的資料,評估各單位每年的租值, 並將評估結果郵寄通知業權人, 倘業權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提出申駁。 同時若物業有出租﹑重估或定期性調整, 可課稅收益便會有變動。 房屋稅在免稅期屆滿後開始徵收, 而稅款則按房屋之可課稅收益 (年租值) 百分之十﹑另加憑單印花稅百分之五計算。
出租樓宇的房屋稅, 按其申報或雙方租約所訂之年租金為可課稅收益按稅率百分之十六而結算﹑另加憑單印花稅百分之五﹑租賃印花稅千分之五來徵收。 有關租賃合約, 應於簽訂合約15天內向澳門財稅廳呈交。 每當租期完結或租客中途遷出, 業權人必須填報M/10式表格通知財政局, 以便再次評估該樓宇的估定租值。
若房屋為空置, 納稅人可主動向財政局申報, 經稽查核實及批准後, 稅款自申報日起可得到減免。
房屋稅每年徵收的時間, 分別於六月﹑七月﹑八月三個月內徵收, 每一不動產單位物業應繳稅款的月份, 均列明在財政局寄發之徵稅憑單中。
[資料來源: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