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屋紙即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書, 僅具資訊用途, 而不具證明效力。 當業權人為其物業辦理法律手續而需要證明時, 必須出示該物業的物業登記證明書。 物業登記證明書之有效期為三個月, 由發出日起計算。 逾期必須再行申領或透過物業登記局之確認延長期限。
透過查閱物業證明書或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書, 可以清楚了解有關土地或物業之詳細資料, 如業權人資料, 土地或物業之面積﹑用途﹑座向﹑所在地及所在堂區, 政府手續是否辦妥, 有否銀行按揭或私人借貸, 有否遭法院凍結或法律訴訟進行中, 如物業為政府租地, 亦會清楚列明租地年期, 年租金及批地用途等, 故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 物業證明書及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書是一不可缺及十分重要的文件, 否則買賣人士實無以為據。
[資料來源: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



